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中国XX公司面临求偿可能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刘XX等上诉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范X存在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四被上诉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涉案房屋合格并取得房产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代理律师查阅相关合同及结算单等材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时效的抗辩与主张。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法院认定关于冯云山路一房屋墙体开裂、部分倒塌情况的汇报》不具专业性、权威性,不能确定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受损与自然灾害有关,中国XX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起诉时计算,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判决: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驳回中国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驳回龙胜各族自治县XX公司等上诉,维持原判,刘XX等连带给付范X工程款237700元,龙胜各族自治县XX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
王XX等四被上诉人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刘XX等需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范X未获起诉前逾期付款利息支持。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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