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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二审反转:企业是否承担职工非因工死亡救济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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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89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8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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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俸X4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向所在企业桂林某有限公司索要救济费,一审判决企业支付。然而,二审中企业上诉,其代理人何小艳律师提交相关证据,最终法院认定企业不用支付救济费,法律规则在现实争议中碰撞出不同结果。
劳动争议二审反转:企业是否承担职工非因工死亡救济费引争议

劳动争议的法律战场上,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俸X4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俸X1、张X、俸X2、俸X3与桂林某有限公司之间的救济费纠纷,便是这样一场充满法律博弈的案件。

俸X4于2017年2月6日到桂林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1月2日,俸X4在家中猝死。此后,俸X4的直系亲属向公司索要2019年2月至9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9500元,并要求从2019年10月起每人每月支付救济费990元,直到丧失供养条件为止,救济费标准随灵川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广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桂劳社发〔2009〕90号通知,认为四原告系俸X4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判决公司支付相应救济费。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这场上诉案件中,何小艳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自2008年开始执业,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她深耕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建设工程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该劳动争议案件中,何小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公司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提交信件截图及通话录音,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及该厅工作人员均回复,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均未规定企业给付因病死亡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不发给死者生前被供养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因此,法院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俸X1、张X、俸X2、俸X3的诉讼请求

何小艳律师在案件处理中,不仅展现了其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也体现了她细致、认真的办案风格。她善于运用法律工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作为律所主任和合伙人,她秉持“专业立所、客户至上”的理念,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精湛的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全方位的法律解决方案。

这场劳动争议案件的二审结果,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胜利,更是何小艳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对法律规则的解读和应用,而何小艳律师用她的专业和经验,为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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