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原告杨XX在被告业务员的游说下,以女儿申XX为被保险人,在被告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处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此后原告连续7年交纳保险费共计105010元。直到20XX年X月,被保险人申XX获知此事,要求撤销该保险,原告找被告撤销却遭拒,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在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彭佩荣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内蒙古阿拉善盟地区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他深耕于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三大核心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0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面对此案,彭佩荣律师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他指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经核实,原、被告于2017年X月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投保单上第三人(即被保险人)的签字并非第三人所写,且第三人也不认可该投保情况及保险金额。彭佩荣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主张该保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作为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阿拉善盟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律师服务团成员,彭佩荣律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专业赢信任”的执业理念,用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庭审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执业态度,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彭佩荣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费72010元。彭佩荣律师成功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展现了他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的办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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