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HX某(加拿大公民)、都X(中国公民)因某新能源材料科技公司股权回购事宜产生合同纠纷。某基金主张HX某、都X存在“将专利/著作权置于目标公司体外”“违反竞业禁止”“未实质性履职”等情形,触发股权回购条件,要求二人连带回购股权并承担费用。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赵睿韬。该律师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核心思路展开工作。在事实层面,律师逐页查阅另案生效判决(202X)粤XX民终XXXX号,发现判决已查明并否定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等理由。同时,律师梳理都X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报酬支付等证据,以及HX某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记录,证实二人实际履职。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律师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仔细分析文章署名单位、项目背景及作者排序,指出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
在法律层面,律师对照《补充协议》第3.1条,明确股权回购需满足的条件,强调HX某和都X不符合回购前提。针对“竞业禁止”争议,律师对比高校科研与目标公司市场化生产的差异,指出未违反协议。
在程序层面,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将本案当事人与前诉当事人进行对比,指出不构成重复起诉,并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同时,律师分析某基金“多次就同一事实起诉”的行为,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
赵睿韬律师凭借对超300件案件的实务经验积累,认为在股权回购等民商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审查将构建更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体系,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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