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许XX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因定金合同产生纠纷。许XX交付50万诚意金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因所预购商铺未开工建设,许XX要求返还诚意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利息起算时间为双方达成退租合意的20XX年XX月XX日,且认为双方对利息部分未明确约定。许XX不服,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3月开始执业的律师刘昊东。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对一审法院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的认定产生怀疑。他逐页翻看《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用红笔标记出第三条中“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其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这一关键条款。为进一步核实,他致电许XX,详细询问当时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后续沟通细节。
通过深入查证,刘昊东律师发现,许XX所诉的50万诚意金与承租商铺事宜无关,且合同中对利息已有明确约定。在二审中,刘昊东律师出示该申请书作为关键证据,与XX公司的主张形成正面交锋。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变更一审判决中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XX年X月X0日起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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