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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其缘由:众多刑案当事人因他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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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93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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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执业十六年承办超千起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近二年多起案件获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等效果,擅于从侦查中捕捉辩点。
探其缘由:众多刑案当事人因他重获自由

当遭遇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陷入不知如何应对的困境,是认栽还是抗争,又该从何处寻找转机?李鉴春律师凭借其独特的办案方式,为众多当事人带来希望。

曾有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金额约200余万元。公司报案后,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随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完整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事实真相。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之后,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决定不起诉。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该决定。

李鉴春律师能如此出色地办案,得益于他的复合背景。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有近二十年在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的工作经历,还担任过刑侦队、经侦队领导。这种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能从侦查中敏锐捕捉案件辩点。此外,他还曾担任大学法学特聘讲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他的执业习惯也让他能精准把握案件走向,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预判风险并制定策略。

刑事辩护的道路上,李鉴春律师始终以专业和执着,为当事人在黑暗中寻找光明,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探寻公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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