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案,申请人是金某某,被申请人是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坚称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金某某,非职务行为,且金某某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金某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其中银行转账记录包含付款备注。然而,这些证据虽能证明部分事实,但要确定劳动关系还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被申请人主张个人聘用,若没有更充分的证据,金某某的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万雪律师介入后,对金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微信聊天记录详细记录了金某某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门店招聘、管理会议、促销策划等工作的内容,这表明金某某的工作是由被申请人安排和指挥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8月工资由法定代表人马XX转账,备注“办公室人员工资8月份转账”;9月和10月工资由股东任某某转账,备注“娄桥店9月份转账”“娄桥店10月份转账”,这说明工资发放与被申请人密切相关,且由法定代表人决定。万雪律师进一步固定这些证据,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申请人对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进行质证,称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是工作安排,转账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万雪律师回应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明确是工作相关的安排和沟通,且转账备注也表明与被申请人的业务相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聘用。
最终,仲裁委根据万雪律师提供的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万雪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梳理证据、固定关键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方法论。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的深入分析和有效利用,成功突破被申请人的抗辩,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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