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常州市XX区,货拉拉司机曾XX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该案由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XX年X月XX日移送审查起诉。检方查明,20XX年X月XX日凌晨,贾XX、潘XX等人合谋盗窃电动车,雇佣曾XX运输,曾XX明知是被盗车辆仍帮忙搬运运输并收费,涉案电动车价值7200元。案发后,曾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车辆已追回发还,且其自愿认罪认罚。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潘鹏飞。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他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确凿证明曾XX明知所运车辆为被盗车辆。为了核实情况,律师首先逐页翻动侦查卷宗,仔细查看每一份证据材料。接着,律师将《询问笔录》和《运输记录》并排摊开,用荧光笔标记出其中的矛盾处。最后,律师致电曾XX,进一步询问运输时的具体情况。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询问笔录》中贾XX和潘XX的陈述存在不一致,且《运输记录》显示曾XX运输过程中的行为并无明显异常。这些证据表明,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曾XX明知车辆为被盗车辆。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曾XX不起诉。
潘鹏飞律师凭借多年承办超154件刑事案件积累的经验,认为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至关重要。他下一步打算构建一套完整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各类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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