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证据审查现转机,曾某盗窃案获不起诉

证据审查现转机,曾某盗窃案获不起诉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6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潘鹏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39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71028813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05195658
代表案例:17个
律师优势:;
更多>
导读:潘鹏飞律师逐页审查卷宗,对比《询问笔录》与《运输记录》,发现曾某对车辆性质认知存疑,最终使曾某获不起诉。
证据审查现转机,曾某盗窃案获不起诉

在江苏省常州市XX区,货拉拉司机曾XX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该案由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XX年X月XX日移送审查起诉。检方查明,20XX年X月XX日凌晨,贾XX、潘XX等人合谋盗窃电动车,雇佣曾XX运输,曾XX明知是被盗车辆仍帮忙搬运运输并收费,涉案电动车价值7200元。案发后,曾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车辆已追回发还,且其自愿认罪认罚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潘鹏飞。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他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确凿证明曾XX明知所运车辆为被盗车辆。为了核实情况,律师首先逐页翻动侦查卷宗,仔细查看每一份证据材料。接着,律师将《询问笔录》和《运输记录》并排摊开,用荧光笔标记出其中的矛盾处。最后,律师致电曾XX,进一步询问运输时的具体情况。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询问笔录》中贾XX和潘XX的陈述存在不一致,且《运输记录》显示曾XX运输过程中的行为并无明显异常。这些证据表明,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曾XX明知车辆为被盗车辆。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曾XX不起诉

潘鹏飞律师凭借多年承办超154件刑事案件积累的经验,认为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至关重要。他下一步打算构建一套完整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各类刑事案件。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