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在第一起案件中,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口角,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双方各自邀约多人到场,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其中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经鉴定,杨X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第二起案件中,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准备盗窃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
这两起案件最终都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罗XX、赵XX分别由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的田百川律师担任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犯罪地位的认定
在罗XX涉嫌聚众斗殴案中,公诉机关认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而田百川律师提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同时,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最终采信了田律师的观点,认定罗XX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在赵XX涉嫌盗窃案中,虽然赵XX多次盗窃,但田律师指出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赵XX的犯罪事实,但也考虑到其未成年人的身份和犯罪未遂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
第二,量刑情节的考量
对于罗XX案,田律师强调罗XX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的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这些情节,最终判决罗XX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对于赵XX案,田律师提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这些辩护意见,判决赵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整体判决结果
在罗XX涉嫌聚众斗殴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赵XX涉嫌盗窃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关注他们的心理和行为变化,避免他们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其次,未成年人自身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遇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果不幸涉及到犯罪,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这两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最终都判处了缓刑,既依法惩处了犯罪行为,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田百川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拥有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处理这两起复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派上了大用场。从业以来,他办理过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厘清了案件定性,明确了辩护方向,充分论证了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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