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困境中,一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正等待着破局。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后,却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僵局。此时,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了这场专业的法律攻坚。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且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这种独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让她在证据把握和细节洞察上有着显著优势。
在办理此案时,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首先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她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关键细节的发现,如同在迷雾中找到了一丝光亮,为何律师后续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没有放弃。她深厚的法律功底此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系列的操作,充分展现了她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何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再次证明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专业能力。她以专业捍卫正义,用诚信托付信任,在法律的舞台上展现出了独特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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