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甲与被告某市新XX公司口头约定在混凝土泵车租赁行业调配设备使用,租赁费相互抵销,差额据实支付。20XX年XX月XX日,双方对账确认新XXX欠付温甲租金575934.48元。此后新XXX陆续还款,20XX年X月XX日,另一被告某市XX公司向温甲出具《客户明细表》,确认应付租金余额。新XXX又还款后尚欠192144.48元,温甲催要无果后委托律师诉讼。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王辉。该律师怀疑两家公司责任主体不明这一难点会影响案件走向。为了查证,律师逐页翻看了历次对账单,仔细核对其中的数据和条款;还逐条梳理微信还款记录,将每一笔款项的往来都记录下来;同时制作了《证据梳理表》,把各项证据之间的关联清晰呈现。最终发现,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的《客户明细表》,虽其并非直接债务人,但在法律上构成债务加入。
庭审中,律师紧扣《民法典》第552条,主张XX公司应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王辉律师长期处理各类民商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他认为,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时,对证据细节的挖掘和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至关重要。他计划构建一套针对合同纠纷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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