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津南区,宋某于20XX年X月X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担任生产主管,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且每周工作六天。宋某称实际工作时长远超法定标准,存在大量延时与休息日加班。20XX年X月XX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宋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等多项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但仅部分支持宋X诉请,双方均不服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书雯律师自2020年开始在天津津南区执业,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深耕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其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应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在本案中,张书雯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工资构成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原始证据显示,双方约定月工资70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六天,以及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的记录。
张书雯律师接案后,首先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一审在日工资计算方式上存在偏差,按照“7000元÷(21.75+4×2)”计算日工资不符合标准工时制下的计薪规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张书雯律师进一步调查了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的情况,发现这部分应属于劳动者应得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随后,她申请对工资基数进行重新认定,并提交了详细的工资构成分析和相关法律依据作为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围绕核心争议作出改判。维持违法解除认定,纠正工资基数认定,以纠正后的日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加班费和赔偿金。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支持宋某关于加班费、赔偿金的调整后金额,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在结案前,张书雯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各项诉求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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