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春艳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是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此次她接受XX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参与这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应诉。
案件中,原告ZX、WXX作为死者W某近亲属,以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为由,要求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只是主观认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但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而关键证据的缺失,使得原告的主张缺乏有力支撑。
厉春艳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确定交通局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其次,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此外,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有力驳斥了原告“绿化遮挡视线”的主张。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可能会提出一些质疑,但厉春艳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应。她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厉春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一是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边界,确定责任归属;二是以权威的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夯实抗辩基础;三是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缺乏证据支撑的主张,构建“无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完整逻辑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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