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日,曾女士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随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网络黄金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她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然而,公诉机关认为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曾女士一家心急如焚。这时,处理刑事案件超300件、有着二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的刘月刚律师介入了此案。刘律师深知刑事辩护需注重细节,他仔细查阅了所有相关资料,包括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他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条,深入分析案件。
刘律师发现,曾女士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属从犯,且她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还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于是,刘律师提出曾女士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考虑到曾女士作为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她无犯罪前科、构成自首、主动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曾女士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行社区矫正。法院判决曾女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事后,曾女士回忆起这段经历,对刘月刚律师以精湛的专业技能、精细化的辩护风格、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提供的建设性和可操作性解决方案印象深刻。刘律师用专业和担当,为曾女士争取到了相对理想的结果,也让更多人看到了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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