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股东知情权和租赁合同履行问题时常引发纠纷。以杜XX与某食品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为例,2016年5月,杜XX出资受让食品公司9%股权,后追加投资至持股10%。然而,他却无法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对他来说如同谜团。2019年12月,杜XX正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多次书面请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食品公司称杜XX曾参与经营,对财务资料“非常清楚”,且公司章程未修改没必要查阅,还认为杜XX无权查阅入股前资料。
邹鹏鹏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让她能在复杂案件中快速拆解法律关系。她接受杜XX委托后,迅速理清证据链条,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在她看来,股东知情权的法定性与独立性不容置疑,食品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XX作为合法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资料,对于会计账簿可以请求查阅。邹律师认为会计凭证应包含在股东知情权范畴内,这一观点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法律并未禁止股东查阅入股前的公司资料,杜XX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令食品公司向杜XX提供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及复制。
在另一起十一年长租合同纠纷中,2017年9月,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XX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约定XX集团将约30,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物业公司,租赁期限长达十一年。物业公司按约缴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500万元首期租金,但案涉房屋被案外人实际占有。XX集团未能清退案外人并交付房屋,物业公司发函暂缓支付后续租金,XX集团却以未按时交纳后续租金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试图没收800万元款项。
邹鹏鹏律师在商事租赁及复杂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她指出,合同约定的“现状交付”仅指租赁物交付时的物理状态,不能扩大解释为出租人无需交付而由承租方自行取得。按约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XX集团未交付租赁物且将房屋另租他人,构成根本违约。物业公司在对方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暂缓支付后续租金,行使的是合法的后履行抗辩权。
法院最终判决XX集团向物业公司退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邹鹏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客户挽回了千万损失,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公司法和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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