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权律师执业的第6年,遇到了郭先生宅基地报建申请被拒一案。郭先生此前获颁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之后,他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也顺利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因建设住宅所需,郭先生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报建,却收到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理由是其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郭先生认为市自然资源局据以作出上述不予许可决定的《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微调)》(某版)违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地块在相关规划中的用途早已从农村宅基地变更为道路及退让范围。且根据当地的机构改革文件,市资源局行使了原市规划局的职权。原审法院认为,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控规(微调)》行为违法,市资源局应对郭先生无法按原使用证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该土地的价值给予补偿,同时驳回了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自然资源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梳理证据链时,梁国权律师注重每个细节,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长期认为,在涉及土地规划和使用的相关业务中,规划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是一个高频漏洞。很多时候,当事人在面对这类专业性较强的文件时,很难自行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另外,梁国权律师还处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案件中,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主张被告吴先生和黎女士归还借款。吴先生虽确认借款事实,但对陈女士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黎女士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未签名也未收取借款。法院最终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仅存在于两份《借款协议书》约定的金额,实际交付借款数额以转账记录为准,部分款项性质因涉及违法建筑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吴先生需按约定支付相应借款及利息,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求。
从梁国权律师长期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来看,民间借贷中要保留充分有效的证据,对于借款交付方式、金额等关键信息要有明确记录,且要注意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同时,在房产交易中介合同纠纷中,委托人有权选择服务更好、费用更低的中介服务,但各方也应遵循公平合法的原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当事人可以提前审查相关文件的合法性,保留好各类证据,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