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9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XX及其法定代理人和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的田百川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田百川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一直活跃在云南丽江的法律实务领域。
时间回溯到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已判刑)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相约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福某某路“如某某酒店”附近打架。2时许,双方分别邀约人员到场。沈XX陆续邀约马XX、邹XX、杨XX等人,沈XX则邀约了杨XX(已判刑)、何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罗XX、任XX等人至福某某路“美某某形象设计店”门口。双方人员聚集后,沈XX、沈XX商议处理纠纷,任XX、何某某先行离开。期间,杨XX等人挑衅沈XX一方,沈XX再次邀约何某某、任XX返回现场帮忙。因看到沈XX邀约的人员携带刀具,杨XX、马XX等人害怕离开现场。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其中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杨XX报警后,民警至现场查获沈XX。经鉴定,杨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罗XX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3000元。经民警电话通知,罗X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古城分局西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之后,罗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3年8月2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田百川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罗XX,详细了解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作案背景及主观心态。同时,他细致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核心细节。通过调查,田百川律师发现罗XX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田百川律师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明确以“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核心的辩护方向。
在关键节点上,田百川律师采取了重要动作。庭审中,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被告人罗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较弱,且系因缺乏监管、受朋友邀约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共同犯罪,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仅对被害人实施拳打脚踢,未使用刀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弥补了被害人的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这份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案件走向,为罗XX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这一判决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依法惩处了聚众斗殴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其次,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罗XX改过自新的机会,切实贯彻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再者,为类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精准的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是关注的重点。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以实现法律惩戒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平衡。在认定犯罪地位和量刑情节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的公正合理。同时,也会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为其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田百川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正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此外,田百川律师还曾办理过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2025年6月6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涉嫌盗窃罪,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因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独任审理。2023年9月15日,被告人赵XX因涉嫌盗窃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法院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9月期间,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查明,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
田百川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赵XX,了解到其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同时,他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次数、涉案金额、退赔谅解等细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田百川律师精准提炼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积极退赔谅解、未成年人犯罪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他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这一判决同样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律师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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