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犯聚众斗殴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在一审中,谢某虽有自首、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等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但法院认为其在聚众斗殴中邀约他人并殴打对方,行为不属于适用缓刑的条件。谢某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决定上诉。
这份上诉材料被送到了四川广安的律师莫川川手中。执业以来承办过百余件案件的莫川川,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和相关证据,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
莫川川注意到,谢某到案后规劝了廖某、李某等人到公安局自首,这一行为依法可认定为一般立功。在二审庭审中,莫川川提出,谢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认罪认罚、从犯等从轻或减轻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可对其适用缓刑。同时,在盗窃罪方面,谢某主观恶性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然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无证据支持,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到案后规劝同案犯到案自首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撤销了对谢某的原判决,并改判谢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在莫川川律师的努力下,谢某的刑期成功减少了四个月,减刑幅度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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