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XX运输有限公司遭遇了一起棘手的债权债务纠纷。该公司与中XX公司在2021年12月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对方在广西玉林的项目提供汽车吊、随车吊等设备。经过双方结算,总报酬达到474,490元,然而被告仅支付了37万元,仍有104,490元欠款未付。运输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
俞国锋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其中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接手此案后,他迅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末次结算确认单》等。但此案核心难点凸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对运输公司极为不利,按活期存款利率(接近0%)计算且上限极低,仅约4,744.90元,远低于市场融资成本。
面对如此不利的局面,俞国锋律师制定了务实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他深知在债权纠纷中,资产的锁定对于后续执行至关重要。通过成功冻结被告相应资产,为后续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并且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其次,鉴于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俞律师将重点放在确保法院全额支持104,490元本金上。在诉讼过程中,他凭借对债权债务纠纷行业规则的熟悉,清晰有力地阐述了欠款事实和依据。
对于违约金部分,俞律师尝试主张按LPR计算。他了解到在类似案件中,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能够更好地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但由于合同明确约定且运输公司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这一主张未获法院支持。不过,他并未放弃,成功争取到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并且起算时间按运输公司主张的2024年11月20日起算。最后,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成功主张诉前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败诉方被告负担,大大降低了运输公司的维权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铁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运输公司租金104,49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最高不超过4,744.9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1,194.9元及保全费1,045元均由被告负担。虽然违约金因合同条款限制较低,但运输公司成功收回了全部欠款本金,且诉前保全确保了款项的可执行性,维权成本也由被告承担。俞国锋律师凭借出色的代理,不仅解决了运输公司的燃眉之急,也因其卓越表现获得了众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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