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是某水产商行,被告是朱某和卓某。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起初,某水产商行掌握的证据有:法院判决朱某结欠其货款82,835元及相应利息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的判决书;朱某和卓某各享有案涉房屋一半份额的判决书;朱某以10万元价格将案涉房屋50%份额转让给卓某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卓某以180万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的合同。某水产商行认为朱某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并让卓某折价补偿朱某及支付利息等。而卓某一方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直观证明所转款项可抵作房屋折价款的完整证据链。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同时,找到了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另外,还收集到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X累计向朱X转账280,000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某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某发送的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某,但事实上卓某在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原告负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樊佳佳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全面梳理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重视书面协议等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面对对方的质疑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对方无法举证,则己方证据的证明力更易得到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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