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与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因一套脱硝设备产生了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脱硝剂用量大、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则坚称设备质量合格,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这场纠纷中,河北沧州王艳翠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王艳翠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是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她从事法律工作已有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她秉持着“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
在本案中,王艳翠律师首先从合同约定入手,指出合同明确规定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以及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被告委托河北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设备进行检测,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证实设备无任何质量问题。而且原告在一期和质保期内未向被告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其代理人在庭审质证时也认可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这一系列的证据和事实,为王艳翠律师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王艳翠律师强调原告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原告可以因氮氧化物浓度超标解除合同,且原告购买设备的主要合同目的是进行供暖,设备投入使用后供热工作正常运行,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告在采暖季即将结束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属于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王艳翠律师指出脱硝剂费用本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要求被告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设备在质保期内没有出现问题,原告所述的问题可能是由于自身操作不规范、炉膛温度不达标等原因导致的,与被告无关。
在庭审过程中,王艳翠律师严谨务实,充分展示了她的专业能力。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质证,积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违约造成其排放物不达标,双方亦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艳翠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被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水平。她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相信她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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