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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商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律师以超期行权助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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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0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阎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30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457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9512957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庭审准备充分、与多家企业保持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对经济类案件尤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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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连某商贸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阎乔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核心抗辩点。
大连一商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律师以超期行权助被告胜诉

20XX年,在辽宁大连,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持有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XX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在案件介入后,第一件事便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曾发布《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定了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作为抗辩主张。他作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担任多家大型国企、公司、企业诉讼事宜。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XX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阎乔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紧扣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保持清晰的逻辑,为客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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