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4日,张X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书》,开启了一段充满波折的工作经历。7月11日,张X在工作中受伤,此后一系列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展开。然而,因某建设公司未为张X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案件进入了复杂的法律程序。
在这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江苏南京的刘智律师接受了被告张X的委托。刘智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是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他拥有法律和化学的复合教育背景,还持有化工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专业资质,在处理涉及技术、安全、环保的专业性法律事务中优势显著。执业以来,刘智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婚姻家事等多个主要法律领域,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面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即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工资标准的确定以及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刘智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后,敏锐地抓住了两个关键有利因素: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协议书》以及已生效且未被复议或诉讼撤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证据组织方面,刘智律师围绕四个重要方面展开。关于劳动关系,刘智提交《劳动协议书》原件,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X与案外人瞿X存在雇佣关系,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原告。对于工伤责任,刘智提交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强调原告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工资标准上,刘智依据《劳动协议书》约定的工资,反驳原告否认协议真实性的主张。针对已付款项性质,刘智指出该款项系生活费,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的终局处理。
庭审中,原告提交《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工程转包、已一次性了结此事,刘智律师有力反驳,指出分包合同与张X无关,2000元金额微小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
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张X的诉求,原告某建设公司需向张X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42854元。刘智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中的诸多难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践行了“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