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上饶,XX公司(原告)与XX公司上饶XX公司(第一被告)签订《玻璃及安装合同》。XX公司为XX公司承接的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提供玻璃供应及安装服务,结算单价为260元/平方米。XX公司依约完成某小区电梯玻璃安装工程,总施工面积3,571.2平方米,工程总价款928,512元,且经XX公司上饶XX公司盖章确认。然而,因项目合作协议解除,XX公司上饶XX公司仅通过案外人代付31万元(含借款11万元及材料款20万元),剩余618,512元未支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认定方面,XX公司上饶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直接付款责任,XX公司(总公司)是否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项目合作方)是否因协议解除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关系性质方面,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
20XX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的郑智律师介入此案。他毕业于西华大学电子与信息科学专业,有着先从事初中教学4年、民营医院相关工作10余年,20XX年才正式进入法律服务行业的经历。郑智律师接手后第一件事是固定证据,提交《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以此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作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的郑智,凭借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确定了法律路径。他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618,512元;若XX公司上饶XX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XX公司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C单位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郑智律师处理此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固定相关证据,再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进行严谨的法律论证,从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履行细节等方面精准把握案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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