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毕某的案子,最终结果是毕某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不起诉。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擅自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照做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毕某被刑拘。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后,发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某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无违法犯罪,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不起诉决定。二是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当时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储存爆炸物,不构成犯罪。
再看孙某、毛某、崔某、田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被害人张XX贷款后,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但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四人不起诉。
最后是某女子涉嫌诈骗案。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某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网恋,单独或伙同该女子骗取钱财。该女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不过她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有自首情节,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决定不起诉。
复盘结语:这三起案件各有难点。毕某案涉及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王铖律师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毕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孙某等人案关键在于证据不足,律师在审查过程中促使检察院发现问题。某女子案则是抓住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王铖律师凭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展现出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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