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7月,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20XX年11月30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7月1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同年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113727.25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20XX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7-12月工资425050.05元,当时公司账面有余额420余万元,不过2月5日公司足额发放了全部拖欠工资。
施XX于XXXX年X月X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月X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XXXX年XX月XX日以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黄健律师介入此案。黄健律师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他曾任职于某人民法院,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便是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审查,这源于他在法院的工作经验,能更敏锐地把握案件关键。
黄健律师作为江西省法学会证据法学研究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主张从欠薪主体、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分析。他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XX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XX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
最终,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被害人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健律师处理此类刑事辩护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紧扣案件主体、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等核心要点,通过深入审查和分析,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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