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原告辛某与被告汪某是朋友关系。1996年7月29日,汪某因经营企业需要资金,向辛某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63500元,借款期限至1997年3月29日,约定到期未还以房屋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汪某未按期还款。经辛某长期催告,汪某仅于2024年微信转账还款1000元。辛某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委托单楷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汪某返还借款本金6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汪某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30000元,借条所载63500元系应辛某要求书写,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其将公租房交由辛某居住使用,辛某后续还将房屋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
辛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是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但对于借款实际交付情况、以租抵债的具体金额等存在证据缺失。单楷律师介入后,首先全面整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以租抵债的复杂情形,律师仔细梳理款项抵扣逻辑,收集房屋使用及转租的相关证据,确定合理的抵扣金额。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以仅收到30000元借款且未约定利息、以租抵债应抵扣借款为由进行质证。单楷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间借贷举证规则进行回应,指出被告虽抗辩实际借款金额与书面凭证不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而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款协议与借条,证据链条完整。对于以租抵债,律师提供了详细的款项抵扣计算依据,协助法院厘清抵扣金额。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辛某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单楷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三步法”。一是全面梳理证据,将原始借款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进行系统整理,构建完整证据链;二是精准适用法律规则,运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力反驳被告无证据抗辩;三是妥善处理复杂情形,针对以租抵债等特殊情况,协助法院厘清关键事实和款项,为案件公平裁判提供依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