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X县人民检察院以于检刑诉(2020)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邱XX、黄XX犯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称,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四人共出售原木635.9072立方米,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964.0786立方米,期间办理了四张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总蓄积为678.44立方米,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为285.6386立方米。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朱建波。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他注意到公诉机关依据的鉴定报告中,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的计算方式可能存在问题。为了查证,朱建波律师逐页翻看了采伐许可证相关卷宗,将许可证上的许可采伐蓄积与鉴定报告中的砍伐总蓄积进行详细对比。同时,他还致电林业部门,核实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和有效范围。
经过一番查证,朱建波律师发现,在计算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时,存在部分数据重复计算的情况。这一发现使得原本认定的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蓄积数量存在争议。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律师提出的证据问题以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后,对三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案启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刑事案件中,对证据的细致审查至关重要,一个微小的证据瑕疵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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