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市未央区,某生物科技公司起诉被告李XX,请求判令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且不为被告补缴社保。这一诉讼让被告李XX陷入困境,若原告胜诉,他将损失应得的工资、补偿等权益。在此情况下,李XX委托了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谢宏亮律师,谢宏亮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谢宏亮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曾任职于某检察院的经历,展现出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他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事实与证据,固定了包括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流水、工作沟通微信记录、聘书、仲裁裁决书等关键证据。证明李XX自2021年3月1日入职并担任总经理,月工资20000元,且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仍持续为原告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2022年7月11日,有力反驳了原告“劳动关系至2021年10月31日终止”的观点。
针对原告核心主张“聘书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谢宏亮律师结合在知名律所工作时处理合同纠纷的经验,进行重点抗辩。他指出案涉聘书由第三人出具,并非原告与被告签订,且聘书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法定必备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强调原告无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被告的工作职责,其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在处理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问题时,谢宏亮律师依据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逐项论证。他指出原告未支付2021年9月至10月工资属实,因原告拖欠劳动报酬,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原告应依法支付。此外,针对原告提出的仲裁终局事项不可起诉的抗辩,律师依据司法解释提出,同一裁决同时包含终局与非终局事项的,应按非终局裁决统一审理,法院应当受理并全面裁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11日解除;判令原告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00元、2021年9月至10月工资40000元;驳回被告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请求;社保问题不予处理。谢宏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可,在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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