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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撤销案:律师为政府部门辩护胜诉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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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0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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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宅基地审批撤销行政诉讼案中,当事人面临申请资格与程序合法性争议。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凭借7年执业经验,深入分析案件证据,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政府成功辩护,维护了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宅基地审批撤销案:律师为政府部门辩护胜诉逻辑

刘XX是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金花岭村村民,他在申请宅基地建房过程中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刘XX先是以购买表兄房屋为由申请迁入何店镇浪河村,之后又以在浪河村无房为由申请建房。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刘XX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行为,作出了撤销《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的决定,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该决定。刘XX不服,将二者诉至法院。

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拥有7年执业经验,在随州本地有着10余年的办案经历,累计办结案件300+,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16大领域。此次她受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参与了这场行政诉讼。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黎芳仔细审查案件细节。她发现刘XX虽然提交了村委会的迁出和迁入申请,但户口的迁入和迁出程序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向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申报,中国公安网户籍未进行登记。而且刘XX以不同理由申请迁入和建房,前后自相矛盾,其真实目的是为了给购买的魏XX违法建设的四合院办理过户手续。

黎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指出刘XX隐瞒真实户籍,在已有住宅的情况下申请建房,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因此,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刘XX提出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不合法,未举行听证的问题,黎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的规定,说明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复议的必须程序,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刘XX的上诉,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成功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区政府辩护,其专业能力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再次证明了她在处理复杂行政案件方面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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