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月18日,在浙江宁波,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浙江甲X公司承建宁波XX公司年产45万立方米轻质瓷化真石保温建筑板(块)生产线项目一期厂房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工期、付款周期、竣工验收等多项条款。之后在7月4日,双方又签订《宁波XX公司一期厂房设备基础施工合同》。20XX年1月24日工程施工完成,8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然而,双方在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竣工资料交付等方面产生了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桩基和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浙江甲X公司。
20XX年,浙江甲X公司委托执业起始于20XX年、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的汪家道律师处理此案。汪家道律师接手后,第一件事是详细审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以及工程款的结算情况,这一习惯源于他多年处理建筑工程案件的经验。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让他在审查合同方面更为专业。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身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的汪家道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明确各工程部分的实际施工人,以此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他曾担任二十余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对这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77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等,浙江甲X公司支付宁波XX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各项相抵后宁波XX公司尚需支付浙江甲X公司1618848.15元。二审维持原判。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合同约定入手,仔细审查施工范围、工程款结算等关键内容,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法律路径和主张,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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