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许XX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就50万诚意金的退还及利息支付产生争议。XX公司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且一审法院对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有误。许XX委托刘昊东等律师代理此案。刘昊东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其中合同纠纷等案件占比约90%。
接手案件后,刘昊东开始细致审查。他逐页比对《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发现合同明确约定不论何种情形,XX公司对许XX均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且利息为月利率1%,这为后续主张利息提供了关键依据。刘昊东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合同,凭借丰富经验准确把握合同条款。
接着,刘昊东锁定合同签订日期及相关事件时间。经核对,许XX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合同,按约定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应退还诚意金并支付利息,明确了利息起算点。
为证明许XX一直主张权利,刘昊东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许XX多次向XX公司提出退还诚意金要求,而XX公司推诿,此证据有力反驳了XX公司诉讼时效抗辩。
考虑到案件复杂性,刘昊东申请气象数据等辅助证据,调查令调取相关入库系统数据,还调取许XX考勤记录,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对于XX公司提交的《XX福城商户退租表》,刘昊东申请笔迹鉴定,确定许XX未签字确认,否定该证据真实性。刘昊东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经验,在证据审查和案件处理上更具优势。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部分一审判决,变更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XX公司需以50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XX年X月X0日起支付利息,驳回许XX其他请求。刘昊东律师通过专业审查和严谨逻辑,为许XX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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