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之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其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却被拒绝。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但一审时形势不容乐观,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让原告处于不利地位。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江苏徐州的郑文婧律师手中。2021年开始执业的郑文婧,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8余件。
郑文婧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经验,她敏锐地意识到,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并非无懈可击。
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郑文婧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在庭审中,她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在郑文婧律师的努力下,原告成功获得全额保险金赔付,从一审的不利局面实现了逆转,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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