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
分别代理四被告、六被告、某某林场,抗辩无需承担追偿责任及权属争议赔偿责任。
案情内容
在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分别作为担保人代廖X、廖X某及卢XX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等费用。一起代偿487万余元,另一起代偿245万余元,随后向多名被告追偿合计近500万元及245万余元,并要求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等。在物权保护纠纷案中,原告周XX起诉被告博白县某某林场,主张林场侵占其30亩山岭,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
原告认为,在追偿权纠纷中,被告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在物权保护纠纷中,林场侵占其承包山岭,应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当事人面临着巨额经济赔偿的风险,一旦败诉,将面临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的不利局面。
律师策略
接受委托后,庞秋萍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迅速制定多维度抗辩策略。
一是在法律定性上,明确指出案涉贷款为借名贷款,实际用款人并非被告,各保证人之间无相互追偿约定,原告无权追偿;在物权保护案中,确定山岭权属归林场。
二是在证据层面,组织梳理内部承包合同、股东会决议、历史协议、林权证、不动产权证、调解协议等证据,证明债务转移及山岭权属情况。
三是挖掘案件细节,强调此前林木损失已赔偿并履行完毕,原告主张重复且无依据。
庭审交锋
庭审中,原告在追偿权纠纷中坚持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在物权保护纠纷中坚持要求林场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庞秋萍律师回应称,在追偿权纠纷中,“案涉贷款实际用于公司项目,实际用款人是原告公司,且债务已转移,原告无权追偿”;在物权保护纠纷中,“林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山岭权属,原告主张的地界不清、损失无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在追偿权纠纷中,驳回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分别由原告自行承担28374元、18213元;在物权保护纠纷案中,驳回原告周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取得全案胜诉、零责任零赔偿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与权属争议风险。
律师总结
本案在面对巨额追偿与权属争议复杂情况的情况下,凭借庞秋萍律师对案件的精准分析、证据的有效组织及庭审的有力抗辩,最终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充分展现了在追偿权纠纷及物权保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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