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律师拥有十数年执业经验,现就职于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是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他的特别之处在于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这段体制内经历对他如今的辩护策略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认定甲X与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威胁多家单位索要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甲X还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数年六个月。李建鹏律师二审介入后,凭借在检察院积累的对罪名构成要件的深入理解,提出了不同观点。他认为甲X与乙X系国有事业单位报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原审未准确评价职务因素。同时,他还指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观点。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将罪名改为受贿罪,甲X刑期从数年降至五年,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数年六个月降至九年。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他从公诉视角出发,对罪名定性的精准把握。
在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2018年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甲私下联系12家公司拟围标,乙也有意投标,后乙支付39万元让甲退出。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从证据链和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分析。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也未采取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有关联及造成实际损失。法院虽认定甲构成犯罪,但采纳了他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甲仅被判处10万元罚金。这表明他在体制内工作时对证据审查的严格标准,在辩护中得以充分运用,有效限制了当事人的罪责范围。
李建鹏律师在省检察院工作期间,参与了“捕诉合一”“认罪认罚从宽”等专项活动,这使他对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在辩护中,他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灵活运用程序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他的双重视角使他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争议分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无论是在罪名定性还是量刑方面,都能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他不仅专注于刑事辩护,还担任山西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刑事合规、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经验。他的执业理念“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专业立身,精益求精”,在他的每一个案件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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