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原告隗某与被告王XX处于恋爱关系,被告因购房由原告代为支付559128元购房款,另通过支付宝转账45000元,合计借款604128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21年向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面临的困境是需充分证明款项为借款性质。
此时,2020年执业的杨蕾律师接手此案。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理财、房产、经济纠纷相关案件700+余件,大额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71%。杨蕾律师首先对银行交易明细进行逐笔审查,发现转账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高度吻合,初步验证了代付购房款的关联性。这一发现让杨律师确定在后续策略中重点围绕款项用途来证明借贷关系。
接着,杨蕾律师仔细核对支付宝转账记录中的备注信息,发现部分转账备注有“借款”字样,进一步强化了借款的性质。凭借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的经验,她确认该备注具有重要证明力,决定将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
之后,杨蕾律师调取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据,锁定购房时间和款项支付情况,与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作为全国强制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她深知证据链完整性的重要性。在查证过程中,她还申请调取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中有原告催款、被告承诺还款的内容,进一步巩固了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采信了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等证据。被告王XX需偿还原告隗某借款本金604128元,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921元、财产保全费3541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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