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苏州XX公司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总价款349XXXX3834.33元。但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款项逾期未付。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方证据情况不明,而原告面临着工程款追讨困难、难以确定股东连带责任等困境。
执业4年的陈明祥律师,在一次涉税经济犯罪案件中,深刻意识到法律与财税知识融合的重要性,从此开始深耕“法+税”融合领域。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这类案件时,存在着工程造价核算复杂、税务成本影响交易、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认定难等外人难以跨越的门槛。
陈明祥律师自创了“法税融合排查法”。他先建立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近三年的裁判文书数据库,从中总结出常见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在接手苏州XX公司的案件后,他运用“法税融合排查法”,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同行常见的处理方式可能仅从法律角度审查合同和证据,而陈明祥律师还会从财税角度评估交易风险,分析工程造价和税务成本对案件的影响。
通过“法税融合排查法”,陈明祥律师确定了诉讼思路与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他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该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明祥律师的“法税融合排查法”已累计应用于10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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