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在某项目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与被告人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61.597898万元,两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A委托了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他已独立承办百余笔各类民事案件。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A,又向法院申请全面查阅卷宗。他首先对审计报告逐页审查,发现部分数据计算方式可能存在偏差。通过与专业审计人员沟通验证,确认该偏差可能影响对犯罪金额的认定,这让他明确在后续辩护中可对涉案金额进行重点质疑。
接着,在审查银行流水时,吕泽宇律师仔细比对每一笔款项进出时间和用途。他发现案发前A所在公司有一笔与未完工工程款等额的资金转出记录,经与公司财务人员核实,确定这就是退还的款项,这为“积极退赃”的辩护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梳理合同文件时,吕泽宇律师逐份核对条款和签署时间。他发现合同中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可能导致对A行为性质的理解不同。通过咨询行业专家,进一步验证该歧义可能影响对A主观意图的判断,从而为“主观恶性小”的辩护策略提供依据。比对过上千份合同文件的他,深知这些细节的重要性。
在庭审中,吕泽宇律师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围绕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经济状况等辩护要点据理力争。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涉案工程款306815.49元依法退还xx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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