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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户口迁回者终获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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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81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双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6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220171114962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73325129
代表案例:51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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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HX因户口迁回后被村组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一审败诉后委托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张双意律师上诉的案件。张双意律师紧扣四大核心构建上诉方案,提交关键证据,纠正法律适用错误。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实现一审全驳到二审全改判的重大胜诉,维护了当事人权益,确立重要裁判规则。
二审改判:户口迁回者终获征地补偿款

HX接到一审败诉通知时,心情十分沉重。自己明明出生于株洲市XX区XX组,虽曾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但20XX年经组民签字同意将户口迁回原籍,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可村组却以“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无奈之下,H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提起上诉。

张双意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达500余件。此前她处理过一起类似的集体权益纠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此次接手HX的案件后,她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了完整的上诉方案。

她首先提交了关键的备案证据,包括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以此证实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同时,她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认定。对于村组提出的“空挂户”抗辩,她证明H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审过程中,张双意律师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她还在二审精准质证,推翻了证人的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HX的资格合法有效。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了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判令XXX组十日内向H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

在这个案件中,张双意律师展现出了极强的二审翻盘能力和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件的专业把控能力。她精准抓住行政备案效力高于村组内部决议这一关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全国平台备案信息,直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征地补偿款,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不愧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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