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吴先生、黎女士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陈女士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借款数额分别为两笔不同金额,共计数十万元。她还提交了转账记录,记录了多笔转账情况,但其中有现金交付部分无证据证明。关于还款,陈女士称被告有过一次还款。陈女士主张被告建出租房欠债所以借款,然而被告吴先生虽确认两份《借款协议书》的借款事实,却对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还否认借款用于建造出租屋,并表示借款为其个人债务。被告黎女士提交了《离婚证》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未收取借款。
陈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借款协议书》和转账记录,但缺失现金交付的证据,且转账记录中部分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存在争议。梁国权律师介入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重点核查了借款协议与转账记录的对应关系,确认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同时,对被告黎女士提供的《离婚证》、《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等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借款与黎女士无关。此外,他还从时间、房屋估值、原告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判断部分款项的性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借款本金数额的争议,梁国权律师指出应以证据记载为准,通过梳理转账记录,确认借款实际交付数额。对于年月以后给付款项性质的争议,他从多方面因素分析,证明该款项与房屋对价接近,并非民间借贷。对于被告黎女士的责任争议,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她未参与借款,抗辩理由成立。对方质证时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梁国权律师通过合理的逻辑分析和证据支撑,有力地回应了对方的质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实际交付的借款及利息,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遵循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一是优先核查借款协议与转账记录的对应关系,确定实际借款金额;二是优先审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结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三是优先核实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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