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法律案件中,刑事犯罪案件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名誉,还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专注于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等领域。他在刑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接下来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了解他的办案能力。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被告人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涉案金额巨大,达到55亿余元,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量刑通常较重。其次,该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有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这给辩护增加了难度,要在这样的情况下为郝XX争取从轻量刑并非易事。再者,对于“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存在争议,这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郝XX投案之前,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并告知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认可。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关于“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挂单”现象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但对于律师提出的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经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起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其一,体现了自首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郝XX在律师的建议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这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其二,对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有了更明确的参考。法院在综合考量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与其他被告人的量刑比较后,准确认定郝XX为从犯,这有助于在类似案件中准确区分主从犯,实现量刑的公正。其三,对于“挂单”等复杂情况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法院在判断“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时,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了合理的判断,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其四,强调了退赔违法所得在量刑中的积极影响。郝XX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有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总的来说,在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证据收集和分析,以及合理运用辩护策略至关重要。像陈晓伟律师这样专业的刑事律师,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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