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某房地产公司员工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安排至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项目总监,薪资由乙公司发放。工作期间,员工为公司垫付诉讼费、业务招待费等多项因公费用,票据经审批但乙公司未支付,甲公司也拒绝担责。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被拒,遂委托广东邦企律师事务所章世铿律师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费用及利息,甲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章世铿律师201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相关案件超100件,经济案件占比约50%。他接手案件后,首先梳理核心事实与证据,向法院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息、劳动合同等关键证据,初步主张被告拖欠224380.23元。庭审中,经核对诉请金额调整为139715.06元。
在审查证据时,章世铿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他逐页比对报销票据与OA系统审批记录,发现乙公司所称代付费用部分,委托人已通过OA系统完成报销审批,付款单位明确为乙公司,而乙公司却无证据佐证代付主张,这为后续反驳乙公司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章世铿律师比对过上千份报销材料,凭借这样的经验准确识别出乙公司主张的不合理之处。
对于报销审批及费用真实性,章世铿律师仔细核查报销材料的日期,锁定费用发生时间,发现费用均在员工任职期间且符合业务逻辑。他还调取员工与乙公司财务的微信记录,进一步验证费用垫付的事实。同时,申请气象数据以辅助证明差旅费的合理性。另外,通过调查令调取乙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确认相关业务的真实性。调取出勤记录,证明员工在业务发生期间正常出勤。最后,针对乙公司质疑部分票据笔迹,申请笔迹鉴定,确定票据的真实性。
乙公司到庭答辩,提出多项抗辩,如实际欠付金额仅108981.76元,部分费用系代收款等。章世铿律师作为汕头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专业能力针对抗辩逐一反驳,结合法律规定阐述被告拖欠款项的违约责任。甲公司未到庭,乙公司抗辩无有效证据。
最终,法院采信章世铿律师意见,判决乙公司支付193715.06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请求,两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10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