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实业公司,二者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的能证明被执行人股东存在问题的证据缺失。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证据补强行动。他先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此后,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律师提出的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等证据进行质证,比如质疑银行流水的关联性、工商档案的证明力等。但王彦栋律师可以通过详细说明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来回应,强调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股东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中寻找可能存在的问题线索;其次,当发现关键信息与公司更名等情况相关时,及时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获取原始档案;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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