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8日,在某区域交叉路口,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到路边站立的行人,该行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A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死者的三位近亲属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二的车辆性质及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查明,交警部门对被告二的车辆进行了定性。被告二辩称自己的车辆属非机动车,且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其责任。原告主张,应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让被告二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合理界定责任边界。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主张合理,被告二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具有权威性,以此来划分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A的费用核减问题。
法院查明,死者在抢救期间有实际的护理需求。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原告提交了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反驳保险公司A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护理需求,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驳回了保险公司A的不合理核减要求。
第三,保险公司B的费用核减问题。
法院查明,各项费用的支出都有相应的合理性。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原告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的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剔除保险公司B无依据的核减理由。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费用核算合理,支持了原告的主张,驳回了保险公司B的不合理核减请求。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包括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像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这些都是后续索赔的关键。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的核减要求,不要轻易妥协,要积极收集证据反驳。另外,了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也很重要,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全面采纳了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83万余元的赔偿。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的王帅龙律师。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五百余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各个争议问题的关键所在。他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精准应对保险公司和被告的各种抗辩,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满意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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