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X月X日,在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原告高某与被告丁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一宗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被告使用,转让费14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完毕。2008年X月XX日,被告把案涉房地产转让给了案外人。2023年,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生效。然而,原告仍不死心,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合同、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自2011年开始就在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李伟玲律师,在被告丁某委托后正式介入此案。李伟玲拥有郑州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就是详细查阅前案的生效判决书。因为她深知,在土地纠纷这类案件中,过往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在2023年那起确认协议无效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已经对案涉协议的效力做出了认定,这是本次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
李伟玲律师仔细比对前案和本案的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双方履行协议的相关凭证、被告转让土地给案外人的相关文件等。她发现,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与前案中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的理由存在诸多关联,且核心争议点并未改变。同时,她还发现原告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除斥期间。李伟玲律师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进一步补强了被告方的答辩依据,明确指出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且履行完毕,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李伟玲律师确定了以生效判决为基础,从合同效力、“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解除权行使期限三个方面进行抗辩的法律路径。作为一名在民商事与刑事领域深耕多年的专业律师,李伟玲在土地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深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法律适用。
李伟玲律师处理此类土地纠纷案件的一贯事实操作习惯是,先深入研究前案的生效判决,固定案件的核心事实和法律认定,再逐一审查本次案件的各项证据,找出其中的疑点和关联点,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合理的抗辩路径。通过这样严谨细致的操作,李伟玲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其在土地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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