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汕头,A工程监理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府项目一期监理工程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为项目提供监理服务,B公司按约支付监理酬金,A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因非A公司原因延期,住宅部分完成竣工验收但学校部分未竣工,B公司仅支付部分监理费,且未按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产生纠纷。B公司在后续诉讼中提出案涉合同未生效、监理费未达结算条件等多项抗辩理由。
章世铿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服务于广东汕头地区。他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案涉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监理人员考勤表、费用催收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涵盖了从合同签订到履约的各个阶段,时间跨度从合同签订时到项目延期后的服务阶段,形式有书面合同、通知、表格、函件等,内容清晰反映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履约情况。
章世铿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民商事纠纷领域,尤其专精于经济案件。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在处理经济类的监理合同纠纷时,能够凭借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对方的抗辩理由。
章世铿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整理证据材料,这体现了他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迅速抓住案件核心。在案件立案后,面对B公司庭前提交的答辩意见及部分证据,提出的多项抗辩理由,他凭借自己对民商事纠纷的专业理解,针对B公司的抗辩逐一进行有力反驳。比如,在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监理费结算条件、履约保证金性质等问题上,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进行分析和论证。同时,就监理费的计算依据、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标准向法院进行详细举证和说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章世铿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公司支付监理费XXX.1元(扣减双方确认的9000元扣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以XXX.1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2200.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1元,由B公司负担8000元,A公司仅负担751元,A公司预交的8000元受理费由法院予以退回。在结案前,章世铿律师提交了代理意见,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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