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判决书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建鹏律师的专业付出。李建鹏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有着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在甲X委托他担任二审辩护人后,他迅速展开工作。
接案时,李建鹏初步判断原审存在罪名定性错误的问题。他依据法律规定,仔细研究发现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要证明部分款项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李建鹏通过深入调查,发现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应合同款25.74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亦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罪名的定性以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而李建鹏围绕自己提出的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指出甲X与乙X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原审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成功将罪名由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大幅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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