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女职工与多家关联公司的劳动争议,申请人是女职工冯女士,被申请人有A科技公司、B电商公司、C生物科技公司和D服务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厘清多家公司交替用工的劳动关系主体,以及冯女士产假权益的保障,包括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与原工资差额。
冯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入职以来的工作记录、多家公司交替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以及她产假期间的相关情况说明。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明确她与第一被申请人A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明,以及公司《员工手册》中产假规定违法的有力证据。
曾海彬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申请调取冯女士的社保缴纳明细,以清晰呈现各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时间和情况,从而辅助证明她与各公司的关联。同时,收集冯女士与各公司的邮件往来、工作安排记录等,进一步梳理她的工作内容和管理关系,明确劳动关系主体。此外,对公司《员工手册》进行研究,查找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固定公司规章制度违法的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社保缴纳明细和工作记录等证据让仲裁委认定冯女士与第一被申请人A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产假权益部分,公司《员工手册》中产假90天低于法定标准的证据,使得仲裁委判定该规定无效。对方质证时提出冯女士返岗即视为放弃奖励假,但曾海彬律师回应,返岗并不等同于放弃奖励假权利,且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公司应补足差额,并举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反驳。
最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第一被申请人A科技公司需一次性支付冯女士生育奖励假工资21186.37元,一次性支付产假工资差额8314.84元,驳回冯女士其他仲裁请求,冯女士合计获赔近3万元。
曾海彬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如社保缴纳记录、工作安排等;其次,注重收集与争议焦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冲突证据;最后,固定能支持当事人核心诉求的证据,如产假权益方面的证据,通过这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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