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某、B某系夫妻关系,因宅基地被征收,于20XX年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C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原告依约取得“三证”后,C镇政府却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建房。十余年间,原告通过信X维权,C镇政府未解决问题,还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的程序,导致证件失效。20XX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为由驳回申请。原告不服委托律师维权,诉求为撤销复议决定、判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赔偿损失130万元。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行政协议履行义务以及赔偿请求的关联性。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查阅了《补偿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卷宗材料。
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不过,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赔偿请求。在开庭前,律师郑智还补充提交了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进一步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在处理此类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案件时,郑智律师的一贯操作方法是先深入审查行政协议的条款,固定核心书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接着梳理案件的整个流程,包括当事人的维权过程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情况。他还会注重证据的组织和收集,通过提交相关的书证、照片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郑智律师主要专注于民事领域的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等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他能够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稳妥、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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