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某法院受理了原告迟XX与被告张X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迟XX称2021年x月xx日左右,被告到其经营店铺购买香烟,货款91275元,被告出具欠条后仅支付部分款项,要求被告偿付剩余货款76775元及利息。被告辩称供货当日支付15000元定金,欠条出具后又陆续支付30640元。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宋晓。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怀疑被告关于支付款项的说法。他逐页翻看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将涉及款项支付和对账的内容用荧光笔标记出来。随后,律师制作了《款项支付时间轴对比表》,把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时间、金额等信息详细记录并对比。通过仔细核对,发现双方于2021年7月x日对账确认欠条项下已支付货款数额为14500元,且原告提出此后交易要即时结算,这与原告主张基本一致。
凭借长期承办超400件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宋晓律师认为在经济纠纷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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